关键词
投标有效期/撤销投标/废标行为无效
案例要点
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了投标有效期的,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。投标人坚持撤销的,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。
相关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一条、第三条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八条
基本案情
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“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”(以下称本项目)进行公开招标。2018年6月19日,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。7月10日,本项目开标、评标。7月18日,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。
8月7日,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。举报人反映: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,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。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。
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,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。
采购人J单位称:供应商Y公司于评标结束后向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了撤销投标的申请,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,本项目依法应予废标,采购人J单位对废标结果无异议。
代理机构Z公司称:1. 7月10日上午,本项目开标、评标,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,其中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。评标委员会经评审,推荐供应商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。2. 7月10日下午,供应商Y公司提交撤销投标申请,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。因该情形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签署评标报告之后,且不属于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规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,本项目予以废标,供应商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经查,招标文件“四、投标文件的递交”显示,“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。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”。
供应商Y公司投标文件中“投标书”显示,其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。
《评标报告》显示,包括供应商T公司、Y公司在内的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,评标委员会推荐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。
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的由供应商Y公司出具的《投标撤销申请》显示,“经我公司内部慎重的研究讨论,认为我公司并不具备该项目的交付能力,因此申请撤销本次投标”,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。
废标公告中“四、废标、流标的原因”显示,“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,本项目废标”。
处理理由
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的问题。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,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,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。本案中,供应商Y公司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,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、评标程序。因此,供应商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,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。
处理结果
本项目废标缺乏依据,认定废标行为无效。
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。
其他应注意事项
1.财政部门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后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后续工作。
2.采购人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。
3.撤销投标、撤回投标与放弃中标的区别。